重奪「公民廣場」或是
硬闖「政府東翼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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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院裁定釐清了“公民抗命”的界限,再次表明法庭不會容忍涉及暴力的、大規模的非法集結行為。任何人如果以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憲法權利之名,為所犯的具有暴力性質的非法集結罪行作為求情,法庭不會將此作為重要考慮要素。
最後,終院裁定認同上訴法庭為有關犯罪作出判刑指引。裁決書指出:“上訴法庭的判決強調在香港目前的情況下,阻嚇性和懲罰是對於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件有相當的必要。上訴法庭這樣做十分適當,也符合上訴法庭須為將來的判刑事宜作出指引這個職責。”
在這方面,終院也認同上訴法庭制定的判刑原則,及上訴法庭認為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一列相關判刑因素。由此看來,上訴法庭所提出的六大判刑要素(保護公眾;相對應的懲罰;社會不能容忍;威懾力;救濟和罪犯矯正)值得所有法官今後在判刑時一一衡量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