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談判權http://bit.ly/2G3uvzE回歸前集體談判權立法 回歸後閃電廢法... 在1997年,當時是港英時代的最後歲月,時任立法局議員李卓人以私人草案方式提出《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透過立法方式訂立勞工集體談判權。根據有關條例,若一家僱員人數超過50人的企業,而工會會員達僱員人數15%以上、及取得超過50%僱員的授權,工會可享有集體談判權,資方必須就工時、工資等問題與工會談判,工會可代表會員與資方簽署協議。而這條條例,在當年6月26日,即回歸前幾天獲立法局通過。
這項有助於增加勞工談判籌碼的議案,當時除了惹來商界憂慮,在議會內竟未獲工聯會等左派工會代表支持,而在回歸後,由於中英爭拗令立法局未能以「直通車」過渡,當時的臨時立法會亦重新檢視一批回歸前通過的法例。
在1997年7月9日,即回歸後不久,政府便向臨立會提出《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當中被凍結的法例之中,包括關於集體談判權的條例。即使有關做法在勞工權益上大開倒車,但當時代表工聯會的議員陳婉嫻、鄭耀棠及陳榮燦,雖然在三讀時投反對票,但在二讀期間卻投了贊成票,放行議案。
工會不撐勞工權益 匪夷所思直至同年10月,政府再提議案,正式廢除回歸前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徹底剝奪工人的集體談判權,但對於這項攸關勞工權益、削弱勞工談判話語權的重大政策變化之中,陳婉嫻在二讀、三讀時皆缺席,其他左派工會的臨立會議員則選擇棄權、甚至投下贊成票。自稱代表打工仔的工會組織,竟然會同意對勞工權益「廢武功」,又或至少視而不見,實在匪夷所思。亦是20年前這一役,建制和泛民的工會所結下的「牙齒印」愈來愈深。
話說回來,假如今時今日仍有集體談判權,對葉蔚林事件又會有甚麼影響?目前九巴車長有大約8,600人,要達到行使集體談判權的門檻,該工會規模就要達僱員人數15%,即約1,290人,而葉蔚林發起的月薪車長大聯盟,聲稱大約有1,000名成員,因此即使《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未有被廢,葉蔚林能否以工會名義和九巴資方談判,仍存相當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