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如何理解何謂 "受約制特權" (qualified privilege) 及應怎樣決定對被告的誹謗罪是否有惡意 ("with malice") :
終院判辭: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 ... currpage=T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 ... 3328326583
" ... 本案原審時,陪審團裁定陳氏夫婦的6份文件全屬誹謗,原審法官認為陳氏為維持學校聲譽和形象才發出該些文件,故裁定其中兩封誹謗電郵「受約制特權」保障免責,其他則屬惡意誹謗。惟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惡意誹謗」的定義,認為所有文件均可獲保障免責,案件毋須重審。
終院法官今在判辭中指出,「惡意」一詞有不幸的意思,應盡量避免在陪審團面前提及,以免他們感到困惑。終院法官認為,要決定一段信息是否屬惡意發布,較恰當的做法應先由法官裁定相關言論是否受「受約制特權」保障,以及發布的目的,然後才交由陪審團裁定當被告發表言論,是否的確懷有該目的。
終院法官指原審法官的做法相反,先讓陪審團裁定言論是否惡意,及後才裁定相關言論是否受「受約制特權」保障。終院法官亦認同如上訴庭所言,原審法官在引導時出現重大缺陷,既錯誤引導陪審團惡意的定義,亦無就舉證責任的輕重向陪審團作出指引,故認為原審裁決應被推翻。
惟終院法官認為,上訴庭在考慮案件是否需要重審時,錯誤地認為如被告真誠相信其言論屬真就不是惡意,而這點應有值得爭議的地方,故就惡意這爭議點發還重審。終院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所裁定不屬惡意的4份文件,由於相關證據其實可同時支持與訟雙方的論點,故在事實裁斷上,難言上訴庭有否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