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某些兩個口動物,單憑 "在庭上供稱曾與被告對望1至2秒,並沒有在書面供詞中記下" 估計佢地已經話証供 "並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放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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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工程師向警掟垃圾桶罪成 辯方申請以社服令處理 劉官拒絕】
案情指,2019年10月1日,被告梁文輝在荃豐中心天橋上向地面的警員投擲垃圾桶蓋,被控襲警罪。
辯方期間質疑,遇襲警員在庭上供稱曾與被告對望1至2秒,並沒有在書面供詞中記下。不過,裁判官劉淑嫻反駁指,警員並非靠寫作維生,不會如數家珍地記錄下來,故不影響其供詞的可信性。劉官裁決時指,5名警員作供清晰、實話實說,沒有受盤問而動搖。
辯方遂呈上數封求情信,透露被告家庭經濟拮据,幾乎靠任清潔工的母親及被告承擔,在此情況下,被告依然熱心公益,更曾當選民安隊傑出團員,望法庭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
劉官指出,有關嚴重性上當高,案中被告用到垃圾桶,會引致警員受傷嘅程度高,拒絕辯方社服令申請。
被告還柙至11月6日,待索閱背景報告後判刑。